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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权受限情况及法律救济途径?

2024-08-20成都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权受限情况及法律救济途径?

刑事辩护权受限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为防止泄密,部分信息可能不对辩护律师完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二是辩护人自身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如干扰司法公正、泄露案情等,可能被限制或剥夺辩护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4条)。在这些情况下,对辩护权的限制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遵循必要性与适度性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两类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4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证据非法收集能否作为辩护理由?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审判公正性和被告人权利保护的重要前提。根据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在一定条件下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这主要是基于尊重人权、保障诉讼公正及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辩护律师可以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收集的证据提出异议,要求法庭不予采纳,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完整法条内容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事辩护权虽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受限,但法律严格界定了限制的条件与程序,确保任何限制措施均符合法治精神。当辩护权遭受不当限制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通过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申诉、控告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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