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刑事案件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包括哪些?

2024-08-13成都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包括哪些?

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广泛涉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后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等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自首、立功、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未遂、中止、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以及因一时冲动实施的轻微犯罪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部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辩护法庭上如何质询对方证人?

1.准备阶段:在质询前,律师应详细审查案卷材料,了解证人的背景信息、先前陈述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精心设计问题以挖掘证言中的矛盾或不确切之处。

2.直接质询与交叉质询:

直接质询通常由提出证人的那一方进行,目的是让证人陈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作为辩护律师,在对方直接质询后,应仔细记录证言中的关键点和潜在的矛盾。

交叉质询是律师挑战对方证人的机会,通过提问揭示证言的不可靠性、偏见、记忆错误或不一致性,以及强调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或解释。

3.遵守规则:质询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庭礼仪,不得侮辱证人,问题需简洁明了,不得引导性提问或提出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同时,律师应尊重证人的权利,尤其是针对弱势群体的证人时更需谨慎。

4.利用证据反驳:结合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对证人的陈述进行对比分析,指出不一致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审判人员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刑法通过设立多种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旨在实现刑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促进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社会和谐。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024 成都刑事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