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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票证伪造的定义是什么?

2024-05-13成都刑事律师

金融票证伪造的定义是什么?

1. 行为对象:金融票证伪造的对象是各类金融票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保函、存单、债券、股票、基金券、保险单等具有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等功能的金融工具。

2. 行为方式:伪造金融票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无中生有,即完全仿制真实的金融票证,制造出在形式上与真票证完全一致或足以乱真的假票证;二是部分篡改,即对真实金融票证的内容、签章、防伪标识等进行变造,使其性质、金额、期限、权利人等关键信息发生改变。

3. 主观故意:实施金融票证伪造行为的人须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在伪造金融票证,且意图以此进行欺诈性使用,获取非法利益。这种故意不仅包括直接伪造者,也包括指使、教唆他人伪造或者明知是伪造的金融票证而使用的人员。

4. 危害后果:金融票证伪造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资金损失、信用风险增加、金融市场信任度下降等严重后果。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规定:“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遂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如何处理?

未遂的伪造金融票证罪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融票证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情况。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也是犯罪的一种形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比既遂犯,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意图: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明确的伪造金融票证的故意。

2.客观行为:考察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了伪造行为,比如准备工具、开始制作等。

3.犯罪未遂的原因:分析导致犯罪未遂的具体原因,是否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被及时发现、工具失效等。

4.社会危害性: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包括潜在的经济影响和对金融市场秩序的威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规定了诈骗罪的基本条款,虽然直接与伪造金融票证未遂不对应,但涉及伪造作为手段的诈骗意图时可参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 明确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包括伪造货币、有价证券、存单、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该条文是处理伪造金融票证罪(包括既遂和未遂)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177条第1款列出了具体的伪造金融票证行为。

第23条是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指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未遂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司法机关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认定其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并依据第23条的规定,考虑到犯罪未遂的情节,对行为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还会结合行为人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综合评判。

金融票证伪造是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还可能触犯刑法,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保持零容忍态度,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打击效率,同时公众应增强防范意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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