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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未遂与既遂在法律责任上有何区别?

2024-02-24成都刑事律师

伪造证件未遂与既遂在法律责任上有何区别?

刑法中,伪造证件既遂是指行为人已经成功实施了伪造证件的行为,并且该伪造的证件达到了足以使一般人误认的程度,即已经完成了伪造证件的全过程。对于既遂犯,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将依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伪造证件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伪造证件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全部伪造过程或虽已完成但未能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误认的程度。虽然未遂犯罪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但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了“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3条)。尽管属于未遂形态,行为人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通常会较既遂犯有所减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伪造证件未遂是否构成犯罪?

伪造证件的行为是被明确定义为犯罪行为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即使伪造证件的行为未遂,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也同样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伪造证件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就已经构成了伪造证件罪的未遂形态。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同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如上所述。

伪造证件未遂在刑法体系下,确实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可以在量刑时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伪造证件未遂和既遂在法律责任上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量刑上。既遂犯将按照相关法定刑罚幅度进行处罚,而未遂犯一般会在相应既遂犯的刑罚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论何种情况,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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