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2023-05-26成都刑事律师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司法解释如下:非法持有罂粟苗五千株以上、大麻苗五万株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第352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或者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非法购买、出售、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50多克罂粟种子和5000多株罂粟苗。
(2) 50多公斤大麻籽和5 000多棵大麻苗。
(3) 其他药物原植物的种子或幼苗比较大。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 对象元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成都刑事律师提醒您,如果没有经过灭活处理,是可以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经过灭活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2.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且行为量较大。
3. 主要内容。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 主观因素。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